第二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女性少年儿童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或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或复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