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