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升学、进修、公派出国留学和科研、考察以及学位授予、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