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应当积极为妇女提供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的机会或条件,提高妇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