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帮助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发展妇女的文化、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