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占一定的比例。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各有一名妇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