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为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