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