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开展的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