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和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需要。对因缺水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通过补水等多种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