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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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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