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向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