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林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