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