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