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须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或者其他相应规章制度;

(三)执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离退休医师须持有原单位不返聘的证明;

(五)执业及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六)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流动资金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