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已废止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须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或者其他相应规章制度;(三)执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四)离退休医师须持有原单位不返聘的证明;(五)执业及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六)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流动资金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