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在中医(含针灸、推拿、正骨、按摩等)和藏蒙医方面确有专长,取得医师资格的,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申请开设诊所或者坐堂行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