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西宁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保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