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