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二)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三)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四)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受理群众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诉;

(六)对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