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审批,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