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不得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等名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