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对生态文明建设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