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Repeal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对生态文明建设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
(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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