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