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的作用。

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和保障措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和有效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