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坚持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制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