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对目标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以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