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体系,完善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保护制度,指导、监督采矿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