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使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