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使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