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开展荒漠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风沙源区治理,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育区,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