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规划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