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规划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