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未达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