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未达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