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将市(州)、县(区、市)、乡(镇)、社区、村社、单位、家庭创建活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