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发挥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妥善处理禁牧搬迁和生态移民后续问题,发展生态型产业,增强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使群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受益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