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发挥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妥善处理禁牧搬迁和生态移民后续问题,发展生态型产业,增强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使群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受益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