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发展绿色工业,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发展绿色建筑,推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高新型节能建材使用比例;发展绿色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