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扩大循环经济规模,构建以循环经济为主体的绿色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