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县规划体系改革,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