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育、资源集约激励和环境质量约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