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与功能区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优化调整空间利用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