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