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节能产品认证办公室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