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节能产品认证办公室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