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用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