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