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八条已修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资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