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