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六条已修改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