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五条已修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设置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