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设置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