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规定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